本期文章

最新國內稅法修訂解析

撰文/徐俊賢、莊蕎安    

海砂屋退回再賣 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原本賣出的瑕疵屋,買回後又賣出,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之持有期間?財政部日前下達各地區國稅局解釋函,如果海砂屋在賣出後,經買方發現要求買回,買回後又再度賣出,則賣方的持有期間,可將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例如,甲在2009年1月1日取得一間房屋,在2011年1月1日時將該房屋賣給乙,乙在裝潢時發現鋼筋裸露,經專業鑑定發現是海砂屋,雙方經過訴訟後協議由甲買回。甲於同年6月1日回復登記後,同年7月1日再將海砂屋賣給丙。甲的持有期間可如圖一所示。





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地,須課徵特種銷售稅。而財政部考量上述瑕疵房屋買回賣出的情形,與一般買賣房屋有別,如同「銷貨退回」的概念。因此下達函釋,如果因為不動產有瑕疵,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雙方協議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登記回復至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次出售,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的持有期間,可將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因此,在上述例子中,甲持有該房屋合計已超過兩年(24個月+1個月=25個月),因此甲毋須繳納特種銷售稅。





不過因瑕疵買回再出售的持有期間計算,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訂定銷售契約日」為迄,因此在甲的例子中,C段的持有期間計算應無疑義。然而A段的起迄日,是從甲原始取得的登記日為起,迄至與乙的訂約日,抑或是乙完成移轉登記日,函釋似乎未明確說明,因此A段的持有期間應計算至何日為止,可能會有爭議,且有可能影響課稅與否或稅率之高低。





另外,財政部的函釋內容中,對於房屋瑕疵的情況是說明為「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也就是所謂的海砂屋。因此函釋所解釋的房屋瑕疵,是否擴及其他種瑕疵,例如輻射屋、凶宅…等,似乎沒有確切的說明。所以在適用本函釋時,仍應向當地的國稅局審三科洽詢是否能比照適用,較為準妥。







免稅誤開應稅發票 買賣雙方之進項稅額有解





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之免稅在實務上可能誤開應稅發票,如未經加工的生鮮農作物為免稅,甲販售未經加工的生鮮農產物,因為經過了簡單的包裝,誤以為須視為已加工農作物,而開立應稅發票已有一段時間。甲因不知道其有銷售免稅貨物,一直以一般營業人的身分申報營業稅,未依兼營營業人的身分申報營業稅,恐怕有虛報進項稅額的狀況。虛報進項稅額除了稅局追繳稅款之外,可能還須處以罰鍰。甲雖然尚未被稅局查獲,但知道自己虛報稅額後,感到十分恐懼,補稅加罰可能金額難以負擔,甲該如何是好?另甲開錯發票,使得買受人乙誤抵營業稅,乙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未經加工的農林漁牧產品,屬於免徵營業稅的範圍。如果營業人要放棄適用免稅,須先向財政部申請放棄,並且在核准後三年內,不可以再申請變更。





但是由於應開免稅發票,卻錯開應稅發票的情形,常是納稅人無心之過,實務上也已困擾徵納雙方許久。因此近來財政部放寬規定,首先於2010年4月時曾函示,如果營業人沒有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但從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開始,就一直誤用應稅發票者,可在同年9月底前申請放棄免稅,而不須補徵與罰鍰。然該免稅容易誤開為應稅之本質並未改變,使得實務上仍繼續發生開錯情事。故在今(2011)年1月財政部發出另一波放寬規定(臺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發票,卻誤開應稅發票者,在年終計算兼營營業人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時,計算出正確的免稅銷售額,就其當年先前已多扣抵的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即可,無須罰鍰。至為何不須當年度逐期重新計算每期不得扣抵比例來算出應補繳營業稅,是因為逐期計算至年終的結果,與年終計算的結果相同,因此於年終直接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以求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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