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5 計策 數位內容應變消保法

文/馮震宇    

隨著網路與行動裝置普及,使得消費環境又發生重大的改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不只是直接透過電腦或手持式行動裝置購買實體商品,還會直接購買無形的數位商品,例如:電子書、線上下載的音樂及影片、電腦軟體(App) 等。

因此不論是Apple App Store 與AndroidMarket 的下載次數都飆破百億次,顯見在行動通訊網路以及其配套載具蓬勃發展的今日,行動影音、軟體、遊戲等數位商品,已成為消費者不可或缺的內容。



但是這些數位商品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一但完成交易並下載安裝後,就完成一份重製物,若嚴格適用消保法7 天內退貨還錢的規定,業者必然會面臨挑戰,因此部分業者乃從限制消費者此種解除權下手,但主管機關則有不同意見,甚至對Apple、Google、PChome 等業者要求改善或予以處分,而Google 則以暫停Android Market 平台對台灣地區的下載服務反制,使得數位內容與消保法所擦出火花,成為矚目的焦點。



但是數位內容碰到消保法後就真的沒輒了嗎?所有的數位內容商品都應該與其他有形商品一樣,只能適用同樣的規定而沒有例外嗎?這似乎也有商榷的餘地,否則若是消費者下載了電子書、音樂或電腦軟體/ Apps 後,又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業者退貨還錢,反而不利於台灣數位內容與文創產業的發展。



法律畢竟也要符合社會發展,不能機械式的解釋與適用,否則將非大家之福。也因此,由於歐盟在累積相當實踐經驗後,在2011 年底修改了歐盟的遠距銷售規定,或許台灣也可參酌一下其規範內容,並就例外情事作適當規範,或能有助於化解目前的紛爭。





7 天內無條件解約?



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通過之際,網路尚在萌芽階段,電子商務尚不存在,因此所有的規範其實主要是以實體商品為主,並不涉及現在流行的數位內容。但是在網路普及、電子商務興起之後,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的問題也開始出現疑慮。也就是消費者若是透過網路下單,可否主張7 天內無條件解約的權利?



為此,消保法在2003 年修法時,考量到透過網路方式也和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傳單等方式促銷商品或服務一樣,都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基於「使消費者得否檢視商品」之原則,特別將利用網路所為的消費行為也劃歸為郵購買賣,使得消費者透過網路下單購買任何的商品。不論是團購,或是消費者自行上網購買生鮮商品或是服飾電子產品等,也當然的可以適用7 天內無條件解約的規定。此外,消保法還增加第19 條之一,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也當然可以適用7 天內無條件退貨還錢的規定。



配合消保法的修法,行政院消保會也在2003 年特別做出解釋,指出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已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則可認為該交易不屬於消保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此時消費者就不得再行主張消保法第19 條或第19 條之1 的規定,於7 日內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退貨還錢。



雖然消保會的決議很清楚,但是在適用的時候,卻面臨相當大的挑戰,而這些挑戰主要都來自於無形的數位商品與服務,特別是可以直接下載而不需實體交付的數位內容。目前幾家主要的電子商務或行動商務平台,例如:PChome, Apple 與Google 都面臨此等問題。





數位內容槓上消保法



【案例一】



數位內容與消保法擦出火花的主因,都是因為消費者購買了數位內容商品後,發生拆封或是下載後要求根據消保法第19 條規定退貨還錢而生。而第一件此等案件,是因為某位消費者透過PChome 電子商務網站購買了一套Windows 7 家用進階版盒裝升級版後,因安裝問題而要求PChome 退貨還錢。但是PChome則指出,其已經在網頁上明確告知消費者,在網路販售電腦軟體時,不可以拆封,否則不接受退貨,故不同意退貨還錢。



經民眾投訴後,台北市政府認為PChome在網路上記載對電腦軟體商品的退貨限制,亦即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的授權條款,不得再辦理退貨退款之規定,是限制消費者郵購買賣的解約權,違反消保法第19 條「消費者可於7 天內無條件退回郵購商品」規定,故要求pchome 須將限制退貨的記載移除,並將處理結果函市府備查。PChome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PChome 主張,如果電腦軟體商品可以讓消費者拆封後退貨,可能產生消費者非法複製軟體後,才表示不願購買而退回的弊端;但法院認為,PChome 可選擇非郵購的交易型態,既然選擇在網路上與消費者進行郵購買賣,就要受消保法規範。PChome 另主張,立法院於消保法三讀時,曾要求消保會應儘速完成電子商務相關法制的規定,消保法解約權規定,不可一律強行適用於電子商務;但法院認為,在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定、並排除網購適用消保法前,本案仍適用消保法。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透過網路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也是消保法所指的郵購買賣,故必須受消保法規範,而PChome 規定一經拆封即不能退貨的規定違反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PChome 不能限制消費者解約權,故判決PChome 敗訴。



不過PChome 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北市府的處分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 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契約衍生的消費糾紛,不在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範圍,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初未敘明得出判決心證的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北市府的處分確定。



【案例二】



而在PChome 之後, 台北市政府又在2011 年6 月以蘋果的Apple Store 和Google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15 分鐘內退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可在7 日內退費規定,並要求兩家公司改善,蘋果因為是採各國不同規定的方式,因此從善如流。但是Google 卻因為採全球一致的規定,因此拒絕修改,而被台北市政府罰款100 萬元,Google也索性暫停台灣地區付費App 下載服務,使得數位內容與消保法的衝突進一步浮上檯面。



Google 的理由在於其所提供的15 分鐘鑑賞期與其他的退費方式足以符合需求,且該公司對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所解讀的消保法存有疑慮,因為消保法是當初為保障透過郵購方式購買實體貨物的消費者而設立的。並且Google 認為Android Market 是一個線上交易平台,並非執行郵購買賣的服務營運商。當消費者從Android Market 網站下載付費應用程式時,軟體程式開發商便會提供授權,讓消費者可以合法複製與使用所下載的程式,這並不是一種透過郵購的買賣方式,故不應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但此種解釋並不為台北市政府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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