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弊案,一審法官以時空錯亂、不知所云的「公使錢」說為馬英九脫罪;二審的高院法官認定「首長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乃實質補貼、特別酬庸」,判馬英九無罪;三審的最高法院法官認定「特別費完全是公款性質,必須用於『因公』,不得私用」,卻無視馬英九將特別費私用的事實,矇眼摀耳為馬英九除罪定讞。
這可就怪了—首先,特別費是公款還是私款,難道隨法官大人高興怎麼認定就可以怎麼認定嗎?特別費如何開宗明義,最不濟訴請大法官解釋,不就得了?其次,把特別費明明白白、結結實實放進個人口袋裡的馬英九,還能獲一、二審法官判無罪,根據的就是「特別費乃實質補貼、特別酬庸」;這個基本的立足點被三審法官全面推翻,卻維持二審的無罪原判不變,三審法官的天才果然是最高級!
此好有一比:某甲確確實實殺了某乙,一、二審法官以「自我防衛」對某甲作出無罪的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三審法官認定殺人的某甲「不是自我防衛」,無罪定讞—怎麼樣,有夠天才吧?
天才的法官還不只審判馬英九特別費弊案的那幾個,至少,判中國黨立委江連福賄選案無罪的一審法官也是不遑多讓。人證、物證俱在的江連福賄選案,一審法官以「錄影光碟僅有畫面沒有聲音」、「錄音光碟是盜錄取得,有侵犯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虞,沒有證據能力」為由,判江連福無罪。
天啊!「賄」影「賄」聲不靠盜錄取得,難道要靠發通告、導演喊「開麥拉」光明正大取得,才有證據能力?有這麼天才的案例,以後賄選更將如入無人之境矣。正是:賄選捉不盡、法官吹又生。有朝一日,那個超級天才的法官以「憲法沒有明文不保障秘密賄選買票的自由」為由作為賄選無罪的宣判時,國人不必驚奇,更無須訝異。
在台灣,檢察官起訴的,難保不是在對影子開槍;檢察官不起訴的,難保不是刻意的網開一面。法官判有罪的,極可能比被判無罪的更清白乾淨—這一切,只因有太多的選擇性辦案,太多的選擇性不辦案、太多的黨同伐異、太多的主觀認定、太多的意識形態、太多的雙重標準!
唉,有這麼多天才法官檢察官,還需要法律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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