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財稅人權 向前邁進

撰文/林世銘    

為弘揚人權理念與普世價值,落實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及遵守國際人權規範,馬總統在2010年國慶日宣布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財政部為配合落實保障財政人權之業務,即於2011年5月13日由當時的李述德部長召開第一次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會議,委員包括部次長以及國庫、賦稅、關政、國有財產等單位首長,以及五位外聘之學者專家。本文將簡述財政人權之內涵、報告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自成立迄今的工作成果,並將提出改進稅捐罰則的建議,盼能讓財政人權再向前跨出令國人深切有感的一大步。

財政人權,係財政部業務管轄有關之人權



人權是人類因為生而為人所應享之權利。由此可知,人權不是憲法所賦予的,但是民主國家通常經由憲法將人權加以法制化。我國憲法第2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其第7條至第24條分別就平等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國民教育權、其他自由及權利、請求國家賠償等「基本人權」予以規定。



財政人權尚無一個官方或學術上公認的定義。與財政部所管轄業務有關之人權,應該就是財政人權的意涵。因此,確保稅捐之徵收不得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稅捐案件之訴願權及訴訟權、夫妻合併申報應合乎平等權、限制欠稅人出境應有一定年限以保障自由權、不得藉由捐贈及醫藥費用等列舉扣除單據刺探納稅人隱私等,都是屬於財政人權之範疇。



自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成立以來,已經召開六次會議。工作成果包括全面訂定行為罰之處罰金額上限、完成2009~2011年國家人權報告書有關財政人權之撰寫內容、研議提升稅捐稽徵機關查審案件品質與強化租稅人權宣導、修正各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之教示條款以保障人民訴願權、完成財政人權過去執行成效表,以及完成財政人權未來策進作為檢討表等成果。由歷次之會議紀錄可以發現,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在部次長的重視與領導之下,外聘委員之提案都能獲得詳盡討論,有關之決議並於下次會議報告辦理情形與管考建議。因此,國人可以合理期待財政人權之保障必將與時俱進。



貫徹微罪減免處罰,財政人權獻新猷



過分嚴苛的稅捐處罰,有違憲法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7號解釋(逾期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應有最高罰鍰金額之限制)、503號解釋(行為罰與漏稅罰應擇一從重處罰)可為例證。1992年11月,鑑於當時納稅義務日趨專業化、複雜化,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或因一時疏失而違反稅法規定者在所難免,如不分情節輕重概加處罰,對納稅義務人恐失之嚴苛,乃增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其立法原意在於(1)情節輕微或(2)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皆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然而施行二十多年來,大多僅僅考量金額標準予以減免處罰,而有未能斟酌「情節是否輕微」的重大缺憾。



雖然財政人權工作已經達成行為罰制定最高處罰金額上限的成果,但是以下這個漏稅罰的釋例,可以凸顯只有同時強化「情節輕微」亦可減免處罰之理念,才能貫徹對財產權、工作權之基本人權的保障。某公司將暫繳稅款提早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給股東9千餘萬元。數年後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除補繳稅款外,並應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在減免處罰的有關規定方面,依據上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授權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7條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始得免予處罰;另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規定則為:(1)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處0.2倍之罰鍰;(2)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者,處0.5倍之罰鍰;(3)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該公司因為不能適用上述減罰之金額標準,所以補稅之外,尚須處1倍即9千餘萬元之罰鍰。經此裁罰,承辦之會計人員若遭企業追究責任,自難保其財產權與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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