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

102年度企業申報所得稅須知

撰文/林東翹、鄭淑楨    

報稅季節即將到來,企業也將展開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準備作業,今(103)年面臨二個比較大的課題:一是之前吵得沸沸揚揚之證券交易所得稅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因此修正營利事業之所得基本稅額計算,除降低扣除額及提高稅率外,並增訂長期持股優惠之相關規定;二則是金管會推動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部分企業自102年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企業採用不同的會計準則,稅務申報時須依稅法規定調整之情況可能也就不一樣,財政部並已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修正,除已在立法院中等待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外,近日(3月5日)也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修正草案。

本文擬就上述二大課題說明對營利事業申報102年度所得稅之影響,並介紹查核準則修正草案及財政部近期新頒布之解釋函令重點,最後再列舉國稅局查核常見之違章及疏失情形,以期能提供企業今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

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有下列幾項變革:

1.扣除額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

2.稅率由10%提高為12%。

3.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屬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部分,以半數計入。

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在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減除前五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有餘額時,即可在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金額範圍內,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除了計算變得較為複雜外,企業還需要提出相關買賣交易明細資料,以舉證其持有期間,對於股票買賣交易繁多之公司,宜先行整理相關資料,備妥有關證明文件。

採用IFRS報稅之新挑戰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部分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開始採用IFRS處理帳務,在申報所得稅時之影響包括課稅所得、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對於採用IFRS之企業而言,今年報稅將面臨新的挑戰。

課稅所得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係以財務報表之當期損益數字為基礎,再就與稅法規定不符者作帳外調整,得出課稅所得,除了瞭解IFRS之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符之處外,並應掌握申報收入、成本、損費只有一次之原則,注意其是否在以往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ROC GAAP)時及改採IFRS後皆有認列或皆未認列於損益表(在開帳日直接認列於保留盈餘),避免重覆列報或漏報。企業宜檢視:(1)以往採用ROC GAAP時之財稅差異調整在改採IFRS後是否仍存在;(2)IFRS與ROC GAAP之會計處理不同是否導致與稅法規定不符而需於稅務申報時作帳外調整;以及(3)開帳日之保留盈餘調整數是否須調整於課稅所得。

以下就查核準則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內容,分為三種情況說明之。

情況一:查核準則草案明訂不因採用IFRS而有不同;亦即,不論稅法是否修正,處理仍維持相同。

1. 轉換為IFRS時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之前期損益調整,係指前期損益認列錯誤,於以後年度發現時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而企業於轉換IFRS時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係因會計準則對於損益認列時點或認列方式不同所導致,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因此,轉換IFRS時所造成保留盈餘之增加或減少數,原則上毋需依該條規定列入102年度之課稅所得中。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101年度以前保險業依金管會相關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準備金、期貨交易所依法提列之賠償準備金、集保公司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及證券交易所依法提列之賠償準備金,於102年度採用IFRS時轉列業主權益部分,應列為102年度收入課稅。由於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通過,今年5月報稅時應留意其修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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