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言行荒腔走板 重創司法尊嚴
據報載九月十五日,偵辦陳水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和海外洗錢案的特偵組數名檢察官,公開表示本案年底之前定可偵結。並說出「辦不出結果,就走人」。掌握摘奸發伏、偵查犯罪之國家權力的檢察官,這種荒腔走板、光怪陸離的做法,不但對本案當事人不法、不公,而且嚴重傷害檢察權力之超然政治、公正獨立,以及人民對司法尊嚴的信賴。殊不料禍不單行,就在此時,新科監委李復甸竟敢公然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偵查或審判中,對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件,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密集約詢偵辦本案之朱朝亮、越方如、陳雲南等檢察官,引起社會強烈反彈,陳雲南公開表示不擬應訊。而李某欲調查特偵組為何未羈押陳水扁被告,直接介入辦案內容,更令人質疑新科監委之資質,何以如此惡劣。
「辦不出來就走人」的言論 有未偵先判之疑
特偵組對此行為,曾補充表示「雖不預設起訴與否之立場,但國務費和洗錢案真相,一定會有完整交代。如果案件之偵結,多數靠推論具體證據卻零零落落,我們還有臉留在這裡嗎?」這當然會引起陳水扁的疑慮和不滿,所謂「辦不出來就走人」的說法,顯然是未偵查就先判的表示;難怪阿扁會發表聲明表示,特偵組這種不適當、不週延的言論,對案情偵辦亳無益處,徒然損害司法威信,也讓人懷疑特偵組未審先判,離譜太遠。
本來,檢調警察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實施摘奸發伏、偵查犯罪公權力。不但一方面,有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嚴謹緻密的規範和制約;亦即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Ⅰ、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Ⅰ、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Ⅱ、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做為判斷之依證。」諸此刑事法規上之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刑事訴訟程序原則等原理原則,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嚴謹遵守之規範和制約。不論有意違反而作違法運作實施,或是無知失誤造成違法事實,都將嚴重戕害司法的尊嚴和威信。
不公正、不公平的藍綠差異
抑且,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包括推檢調警自己,必須超然政黨、抗拒政治干預,尤其應該客觀獨立於自己的思想意識、媒體渲染及族群地域黨派或呈現自己「司法藍波英雄」私心,單只冷靜依據法律、憑藉證據,公正公平偵查審理。然而,環繞在陳水扁及其親友間所牽涉之刑事訴訟案件之實施程序;客觀看來,與前此闡述的基本原理原則是否頗有迥異出入之處,已令法界方家有所質疑。特別是若從政治價值意識及黨派殊異之畛域分類,來比較審析類似案件之偵查審判之不同,輒不難立即而明顯的看出對藍綠不同的政治色譜,有相當不同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刑事訴訟程序實施;甚至令人想起「法院是某黨開的」,而隱然聽到陣陣「司法獨立、審檢超然政治」的輓歌。
就以前總統陳水扁的夫人及幕僚所涉國務機要費案而言,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明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現任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台北地檢卻踐踏憲法,借吳淑珍案將阿扁列為案中被告首謀;當時事實上主要證據所本之國務機要事案,仍未被解秘而證據力仍然不確實;距陳總統下任時間又不長,證據既已調查入手無虞散失,何以必須急急如律令偵結起訴,使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民主憲政意義慘遭蹂躪,國家社會政局益增動亂不安;抑且間接使朝野原本應有之公正底平衡,失之偏頗,令人民對司法檢調之超然獨立、徒生疑慮。
政客與媒體眾口鑠金 未審先判
再以八月中旬發生之第一家庭疑匯錢海外洗錢案來看,親統媒體、反綠政客,不偵不審就未審先判「阿扁貪污洗錢」,媒體政客不捨晝夜、一再重播,眾口鑠金、咬定罪名。其實,在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政治獻金法成立前,政治人物為選舉收受政治獻金,選舉後所餘金錢,既非屬於政府機關、政黨或公司行號之公款,又非貪污、侵占、搶劫、販毒等犯罪所得;將之匯存國外帳戶而以自己親友充當人頭,在政治倫理、觀感上,容須負擔某些政治責任。但是檢調若因受泛藍政治、媒體、意識形態、黨派族群、人事升遷、「英雄」心理等,錯綜複雜、陰濕詭譎之有形、無形之他力、自生的壓力;而放下「辦不出來就走人」的荒腔走板、光怪陸離的話。確是會讓人感到是在踐踏前舉刑事訴訟基本而最高的原理原則,質疑特偵組是否也跟著外界起舞、未審先判。這種對司法尊嚴的侵害是難以回復的。
更何況,據報章雜誌的各種資料顯示,總統大選選舉經費二○○○年連蕭申報三.一億,扁呂九.二億,二○○四年連宋申請八.一八億,扁呂一二.二億,在政治獻金法實施後的這次總統大選,馬蕭才申報六.七億。以國民黨政治募款能力之倍徙於民進黨,他們選舉剩下的資金與阿扁這次外匯金額相比,恐怕是大巫比小巫。然而,這些錢的流向如何?是否犯法、洗錢、是否外匯人頭戶、是否必須傳訊相關親友回國偵查?凡此種種問題可曾聽到檢調法院,不分藍綠、同樣急切關心,想全面動員來偵查訴追?單說在興票案中,宋楚瑜一樣匯款給自己兒女親友人頭戶,宋在當時無病無故,檢調可曾傳訊到檢調機關偵訊,或傳訊其兒女回國調查?本來陳水扁身為總統若敢貪污洗錢,現在又已卸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支持鼓勵檢調司法機關不畏權勢,偵查訴追、審判處罰,不稍寬貸。不過,不論如何,在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上,不能因藍綠政治色譜或統獨價值意識之不同,而明顯的有厚此薄彼的運作。再說有關所謂「特支費共業」刑案,不也一樣是,泛綠政務官株連縲絏、羅掘俱窮,多被起訴移送法院;泛藍政務官則可安然度外、無風無浪。這種平白易見的司法景象,看在社會普遍的士農工商、販夫走卒眼中,積年累月是會釀成國家社會動亂之源的。
司法權力不應濫用
司法(包括推檢調)是人權、憲政的最後安全瓣,沒有司法或司法無法超然獨立,公平公正,則自由人權無法保障,民主的權力分立制衡也無法實踐,憲法的尊嚴亦無法確立。然而,司法本身卻常是國家權力、政治統治權力濫用的權力,不但不能成為保障人民自由人權的堡壘,在一黨獨裁專制的國家,且必然是以司法的偵查訴追,來羅織反對黨派或異議人士罪名。司法的臧否乃民主憲政之所需,自李登輝、陳水扁執政以來,「司法是兩蔣王朝專制的鷹犬」的歷史黑影已漸褪失,此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人員,正需發揮自己良知與勇氣,使台灣民主憲政向上發展;萬勿懾於權勢、囿於私見而使之向下墮落。蓋仰天俯地,愧悔終生是很不好受的;看看白色恐怖時代、美麗島時,那些充當專制獨裁鷹犬的司法人員,迄今無法光明磊落面對當時惡行惡德,就是很好殷鑑呀!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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