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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勝文條款」讓數字老董栽跟頭

文/林哲良    

郝龍斌(左)請連勝文(右)出馬,推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完成立法。
數字科技因未經金管會核准發行虛擬貨幣「T點」被新北地檢署起訴,金管會對此再三強調與第三方支付專法無關。事實上,不管檢方所援用的是哪一條法則,金管會所在意的是非金融機構從事含有「預儲資金」及「資金保管」特質的業務,是否受到適當的監理,而非能否協助產業創新。「穩定壓倒一切」是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共通的原則。

簡單來說,在第三方支付專法未通過之前,金管會對目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業者,過渡期間暫時都是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做為管理依據。詭異的是,當初這個條例立法用意是為幫台北悠遊卡業務進行解套,讓悠遊卡可以進行交通以外的小額消費。

為此,台北市長郝龍斌特別敦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長公子連勝文接任台北市悠遊卡公司董事長,並將推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列為首要工作。而在連勝文積極協調溝通、以及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等人協助下,二○○九年元月十三日,這個條例終於在立法院順利完成立法。為此,郝龍斌還特別稱許連勝文「不負使命」!

申報、信託是兩大要求


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為第三方支付問題,親上火線跳出來聲援業者。
就時空背景來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有為悠遊卡量身訂作之嫌疑,因此,也有人戲稱為「連勝文條款」。持平而論,這個條例對第三方支付相關業者而言,就像是一件size不對的衣服,穿起來並不合身,所以第三方支付業者幾乎一面倒反對。

然而,觀察目前各國有關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立法,基本上都秉持著兩大精神、原則:

第一,採行申報核准制,所有有意投入第三方支付的業者,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台灣為金管會),經核准之後方能從事相關業務。以第三方支付產業蓬勃發展的中國為例,人民銀行完成相關管理辦法之後,就要求所有已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業者必須在一年之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

數字T幣未經申報核准

第二個精神是,會員的預儲資金必須獲得有效的保障,除交易之外,第三方支付相關公司不得隨意動用。為此,許多國家常要求第三方支付相關業者必須將資金交由銀行信託。以線上第三方支付的先驅PayPal為例,公司與用戶(會員)之間的協議即清楚而明白地指出,用戶的資金與PayPal自己的資金必須嚴格區分。公司不會將用戶資金用於公司運作開銷或者其他用途,也不會在萬一破產時,將用戶資金拿來償還債權人。

上述兩大精神、原則,其實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條文中也看得到。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上路之後,數字科技並未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也未將相關款項交付銀行信託,直到去年二月,金管會發函通知數字科技違法之後,數字科技才亡羊補牢。

非金融機構進行資金預儲的動作,其實與銀行吸收存款有幾分雷同,因此,為避免相關行為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金融主管機構普遍將其定義為「吸收資金」,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相關管理辦法,約束、管理相關的行為。大體而言,多數國家有關第三方支付相關法令的立法,總是落後於產業發展,台灣也是如此。

因為立法落後於國際發展,所以包括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等人紛紛跳出來聲援數字科技董事長廖世芳及總經理吳聰賢,批評法令落伍。然而,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不管今天第三方支付專法是否上路,若非金融機構有意從事含有「預儲資金」及「資金保管」特質的業務,因事涉洗錢、擠兌等敏感議題,為防止業者鑽法律漏洞,「申報核准」及「交付信託」必是金管會堅持的原則。

「沒有受害者,何來吸金之說?」是數字科技針對「吸金說」的公開聲明及說法。嚴格來說,是否吸金和有無受害者是兩回事,兩者並未畫上等號。打個比方,投顧老師在未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幫人進行股票代操,縱使未造成委託人的虧損,但相關行為仍違反主管機關及法律的規定。意即沒有受害者並不等同於無吸金行為。

追查是否涉挪用資金

用戶預先付錢買T幣儲值,是否為「預儲資金」的認定標準應該相當明確,不過,金額多寡卻不易釐清。媒體宣稱的「吸金一八六億元」,乃是○九年一月至一三年三月間數字科技旗下的「8591」用戶(會員)為支付購買商品所匯入之全部交易款項,若將此「一八六億元」全定義為預儲資金恐有疑問。如何定義預儲資金的多寡,恐怕會讓檢調傷透腦筋!

數字科技如何運用「預儲資金」,應是檢調未來偵辦的重點。依據PayPal與用戶之間的協議,用戶同意PayPal因該帳戶所產生的任何利息收入歸PayPal所有。換言之,倘若數字科技手上的「用戶預儲資金」只單純產生孳息、並未挪做其他用途,雖未交付信託,充其量也只是行政上的瑕疵,或許由金管會進行裁罰就可。不過,若「用戶預儲資金」挪做其他用途並產生利益,就可能涉及侵犯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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